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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咸塘镇黄俊员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1〕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南县咸塘镇黄俊员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422MA4M71YW38
主要经营场所:衡南县咸塘镇高桥村为山组
红营者:黄俊员
衡南县咸塘镇黄俊员养殖场环境违法案,经我局衡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衡南县咸塘镇高桥村为山组的衡南县咸塘镇黄俊员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要求建设氧化塘和污水消毒池,养殖粪污也未进行综合利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1〕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养殖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