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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孝松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法[2020]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孝松:
住址: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前进村大塘角组
经营场所:衡南县三塘镇老街居委会婆井组
周孝松新建一条混凝土生产项目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三塘环保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5日在环境执法检查中,查实你于2019年7月在三塘镇老街居委会婆井组投资建设一条混凝土生产及销售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总投资额为贰拾贰万伍仟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2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衡南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法〔2020〕8号)和《衡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决定责令你对混凝土生产及销售等项目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并对你处该项目总投资额(贰拾贰万伍仟元)百分之三的罚款陆仟柒佰伍拾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混凝土生产及销售项目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在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陆仟柒佰伍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1150000063795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改正情况的监督
我局委托三塘环保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监督。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塘环保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地 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