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 环境质量 > 违法曝光台
李绍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法〔2017〕1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李绍辉:
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50057
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村前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城关环保所2017年3月3日对你沙场(衡南县慧江沙场)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沙场于2011年投资建设并生产,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沙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沙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委托城关环保所对你沙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于2017年4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城关环保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沙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全晓林 电 话:8551833
地 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