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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南县紫晶石材有限公司
南环法〔2017〕1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南县紫晶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570270731U
住 所:衡南县鸡笼镇花山村
法定代表人:钟建清
衡南县紫晶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鸡笼环保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年开采及加工9.26万m3(25万吨)花岗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批复,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衡阳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8月24日《关于衡南县紫晶石材有限公司年开采及加工9.26万m3(25万吨)花岗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7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请报告,陈述你公司今年自3月12日停工待产至今及经济困难原因,要求减免处罚。经研究决定,你公司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减免处罚情节,我局故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法[2017]135号)和《衡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及你公司《陈述申请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投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年开采及加工9.26万m3(25万吨)
花岗岩项目停止生产。
(二)罚款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年开采及加工9.26万m3(25万吨)花岗岩项目停止生产。在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恢复生产。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
账 号:1825380104000107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其它一般罚没收入(编号05019901)”,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委托鸡笼环保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鸡笼环保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全晓林 电 话:8551833
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