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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屈伟强
南环法〔2017〕1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伟强:
公民身份号码:430103******9134536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茶路148号
屈伟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泉溪环保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3年6月在衡南县咸塘镇花江村从原中铁电气化局衡茶吉铁路第四项目部购置搅拌场项目(自命名“大鹏搅拌场”),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7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1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法[2017]153号)及《衡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投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衡南县咸塘镇花江村搅拌场项目(即大鹏搅拌场)停止生产。
(二)罚款壹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衡南县咸塘镇花江村搅拌场项目(即大鹏搅拌场)停止生产。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
账 号:1825380104000107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及收入项目为“其它一般罚没收入(编号05019901)”,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委托泉溪环保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于2017年7月26日前,将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或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全晓林 电 话:8551833
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