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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南兵王环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南环法〔2017〕1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南兵王环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422000023465
住所:衡南县云集镇车江片区荷池路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元兵
衡南兵王环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车江环保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2014年在衡南县云集镇车江片区白水村(原高炮团)投资建设的制砂等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非法排污。
以上事实有2017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22日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你公司未执行,仍在生产。我局于2017年7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2017年7月21日分别向我局陈述申辩意见和报告,陈述你公司连年亏损,所租用的土地系车江部队军事用地,现部队要求收回土地,你公司将面临关闭破产,请求我局从轻处罚,经我局车江环保所核实,你公司陈述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我局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法〔2017〕34号)和《衡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法〔2017〕171号)及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报告》、《报告》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停止排污;罚款壹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制砂等项目停止生产、停止排污。如你公司拒不执行停止生产、停止排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
账 号:1825380104000107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及收入项目为“其它一般罚没收入(编号05019901)”,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委托车江环保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前,将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全晓林 电 话:8551833
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