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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芳(系衡南县三塘镇大洋鞋面加工部的经营者)

 

南环法〔201728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芳(系衡南县三塘镇大洋鞋面加工部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30421******017667

住址:湖南省衡阳县石市乡屈湾村老屋组0710号

经营场所:衡南县三塘镇三塘村

王芳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三塘环保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6年在衡南县三塘镇三塘村投资建设鞋面加工服务项目。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现场检查未生产。

以上事实2017年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衡南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法〔2017〕277号)和《衡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鞋面加工服务项目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贰仟肆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鞋面加工服务项目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并同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行: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

    号:1825380104000107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及收入项目为“其它一般罚没收入(编号05019901)”,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委托三塘环保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于20171218日前,将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全晓林                    话:8551833

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