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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南县鑫鑫钢才经营部
南环法〔2017〕29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南县鑫鑫钢才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L1J1E1U
住所:衡南县三塘镇中泉路98号
投资人:黄明余
衡南县鑫鑫钢才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三塘环保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经营部于2015年在衡南县三塘镇中泉路98号投资建设钢才加工、销售项目,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现场检查未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衡南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经营部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法〔2017〕294号)和《衡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经营部钢才加工、销售项目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玖仟叁佰贰拾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经营部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钢才加工、销售项目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并同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
账 号:1825380104000107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及收入项目为“其它一般罚没收入(编号05019901)”,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委托三塘环保所对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经营部于2017年12月28日前,将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全晓林 电 话:8551833
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