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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阳鑫石建材有限公司

南环法〔2018〕1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阳鑫石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PB0E81J

住所:衡南县三塘镇工业园ST116-3号地

法定代表人:王湘兵

衡阳鑫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8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衡南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生物质锅炉排气筒采样监测。衡南县环境监测站2018年8月1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平均折算值为99.6 mg/m3(标准值为80 mg/ m3 ),氮氧化物平均折算值为1052 mg/ m3(标准值为400 mg/ m3),以上污染因子均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衡南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18)JF第003号)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2018年9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权利;我局并于2018年8月16日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法〔2018〕104号)《衡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我局2018年8月1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法2018〕82号)《衡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第一款及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壹拾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行: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

   号:1825380104000107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及收入项目为“其它一般罚没收入(编号05019901)”,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环境监察大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全晓林                        话:8551833

 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