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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南县新塘埠砂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南环法〔2018〕1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南县新塘埠砂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PQG5H37

住所:衡南县云集镇新城居委会新市组

法定代表人:曾志强

衡南县新塘埠砂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车江环保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衡南县云集镇新城居委会新市组投资建设河沙、砾石等建筑材料生产销售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总投资额为壹佰柒拾陆万叁仟叁佰陆拾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9 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法〔2018〕122号)和《衡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对河沙、砾石等建筑材料生产销售项目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并决定对你公司处该项目总投资额(壹佰柒拾陆万叁仟叁佰陆拾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叁万伍仟贰佰陆拾柒元贰角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河沙、砾石等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等项目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在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叁万伍仟贰佰陆拾柒元贰角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行: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

   号:1825380104000107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及收入项目为“其它一般罚没收入(编号05019901)”,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委托车江环保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前,将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车江环保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全晓林                       话:8551833

 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