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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阳市盛军养猪场
南环法[ 2019]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阳市盛军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LYR3449
住所:衡南县宝盖镇皂田村
投资人:盛多军
衡阳市盛军养猪场(以下简称“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冠市环保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场生猪养殖项目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成、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4月11日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法[2019]29号)及《衡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场对生猪养殖项目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生猪养殖项目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
账 号:1825380104000107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其它一般罚没收入(编号05019901)”,你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委托冠市环保所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之内,将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冠市环保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地 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