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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阳市万鑫利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清环法[2019]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阳市万鑫利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099482838M
住 所:衡南县洪山镇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唐正福
衡阳市万鑫利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泉溪环保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汽车回收拆解再利用项目于2017年3月8日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实施备案管理,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8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衡阳市第二垃圾填埋场等130个建设项目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衡政办函〔2017〕15号)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法[2019]27号)及《衡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生产;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汽车回收拆解再利用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建成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
账 号:1825380104000107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其它一般罚没收入(编号05019901)”,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委托泉溪环保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之内,将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泉溪环保所。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地 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