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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南县胜源页岩砖厂
清环法[2019]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南县胜源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Q70C10G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普贤村
投资人:胡海兵
衡南县胜源页岩砖厂(以下简称“你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车江环保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厂于2018年12月购买原普贤砖厂并进行改建,其页岩砖来料加工、销售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该改建项目总投资额为陆拾贰万陆仟贰佰元。
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20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厂2018年12月12日《普贤砖厂买卖协议》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9月2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法〔2019〕41号)和《衡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厂改正页岩砖来料加工、销售改建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厂处该改建项目总投资额(陆拾贰万陆仟贰佰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壹万贰仟伍佰贰拾肆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厂页岩砖来料加工、销售改建项目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在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壹万贰仟伍佰贰拾肆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
账 号:1825380104000107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其它一般罚没收入(编号05019901)”,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委托车江环保所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车江环保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地 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