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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阳松叁建材有限公司

   

 

清环法[2019]6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阳松叁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QG5W292

住址: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松山村杏家塘组

法定代表人:吕静

衡阳松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三塘环保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经营的砂砾加工、销售项目在冲洗生产场地时,由于污水泵出现故障造成含泥沙废渣的废水未能抽到废水沉淀池而排入蒸水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及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1日《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第一款及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肆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行: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

   号:1825380104000107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其它一般罚没收入(编号05019901)”,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委托三塘环保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改正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塘环保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