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档案工作的意见

  衡南县档案局  
  衡南县农村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档案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县直驻村帮扶队、联村帮扶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落实《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脱贫攻坚档案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大力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扶贫开发进入脱贫攻坚新阶段。加强全县脱贫攻坚档案管理,全面真实记录各乡镇、村,各部门脱贫攻坚工作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整体推进扶贫开发进程中,必将产生大量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和电子档案资料。这些档案资料是各项扶贫工作的真实记录,也是为今后脱贫巩固和稳定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借鉴、凭证依据。县档案局、县乡扶贫办一定要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在精准扶贫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落实责任,确保档案文件材料齐全完整。要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执法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整理规范有序。要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及时加强业务指导,确保精准扶贫档案收集齐全、资料真实、整理规范,为全县扶贫事业留下宝贵的档案资源财富。  
  二、健全工作机制  
  县档案局、县、乡扶贫办要把脱贫攻坚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扎实做好精准扶贫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形成符合实际、目标明确、管理清晰的扶贫档案制度。  
  一是收集好综合管理类资料。主要包含各级党委政府、扶贫工作管理部门在召开扶贫工作会议、组织人员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二是收集好项目管理类资料。主要包含扶贫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项目管理类档案应该保持文件材料的成套性,同一项目归档材料集中整理归档。  
  三是收集好精准脱贫管理类资料。主要包含贫困户建档立卡材料,贫困户识别、帮扶文件材料,贫困户脱贫、返贫认定文件材料等。精准脱贫管理类档案实行 “一户一卷”整理归档。  
  四是收集好特殊载体类档案资料。特殊载体类档案包含纸质文件材料之外其他载体和形式的档案,如声像档案、光盘档案、电子文件等。  
  三、脱贫攻坚档案管理责任  
  脱贫攻坚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一单四制”责任管理追究办法。县级档案资料由县扶贫办负责任收集、整理,县档案局负责指导;乡镇档案资料由乡镇扶贫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保管;贫困村村级档案资料交由驻村帮扶队负责收集、整理,乡镇扶贫办负责保管,县档案局县扶贫办负责指导;非贫困村档案资料由联村帮扶队负责收集、整理,交乡镇统一保管。  
  四、加强监督指导  
  县档案局、县乡扶贫办要围绕全国扶贫信息系统和全省脱贫攻坚“六有”系统建设,做到扶贫开发工作实施到哪里,档案服务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县要加强对乡镇、村的工作指导,准确及时收集或提供档案资料信息,规范档案管理,为领导决策、工程建设、群众需求服务。县档案局要加强对脱贫攻坚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做好扶贫开发档案业务培训,坚持服务先行,深入农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档案工作的新需求。县农业局、县档案局、县扶贫办联合指导办二个示范档案乡镇,每个乡镇要办一个示范档案村。  
  附件:  
  1.衡南县脱贫攻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衡南县脱贫攻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  
  限期表  
  衡南县档案局  
  衡南县农村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附件1  
  衡南县脱贫攻坚档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完善建档立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推进精准扶贫、实现精准脱贫中的积极、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攻坚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攻坚档案工作是指精准扶贫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档案的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集中保管和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原则。县扶贫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县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县档案局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帮助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第五条 县档案局负责制定《脱贫攻坚档案整理细则》,协助县扶贫办培训档案工作人员,指导工作实施。  
  第六条 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精准扶贫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保障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正常开展和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七条 精准扶贫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类、项目管理类、精准脱贫管理类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参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l 0年。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衡南县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集保管期限表》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第八条 精准扶贫工作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章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九条 精准扶贫纸质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 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等标准、规范进行整理.特殊载体类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整理,并与关联纸质档案建立档号对应关系。  
  第十条 项目管理类档案实行同一项目归档材料集中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精准脱贫管理类档案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以卷为保管单位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一类别号-保管期限一案卷号,以件为保管单位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一类别号-年度-保管期限一件号。  
  第十三条 县档案局和县扶贫办应加强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县扶贫办在贫困村退出和扶贫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结束后,应向市扶贫办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市扶贫办会同市档案局对其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向县档案局移交验收合格的精准扶贫档案。  
  第十六条 村级精准扶贫档案由行政村自行管理或乡镇代为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县档案局和县扶贫办应开展精准扶贫档案开发利用工作,按照规定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县档案局和县扶贫办应当积极开展精准扶贫档案数字化,加强脱贫攻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通过扶贫工作信息平台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档案局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