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脱贫攻坚档案管理办法

衡南县脱贫攻坚档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完善建档立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推进精准扶贫、实现精准脱贫中的积极、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攻坚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攻坚档案工作是指精准扶贫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档案的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集中保管和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原则。县扶贫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县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县档案局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帮助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第五条 县档案局负责制定《脱贫攻坚档案整理细则》,协助县扶贫办培训档案工作人员,指导工作实施。
  第六条 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精准扶贫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保障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正常开展和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七条 精准扶贫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类、项目管理类、精准脱贫管理类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l 0年。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衡南县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集保管期限表》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第八条 精准扶贫工作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章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九条 精准扶贫纸质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 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等标准、规范进行整理.特殊载体类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整理,并与关联纸质档案建立档号对应关系。
  第十条 项目管理类档案实行同一项目归档材料集中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精准脱贫管理类档案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以卷为保管单位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一类别号-保管期限一案卷号,以件为保管单位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一类别号-年度-保管期限一件号。
  第十三条 县档案局和县扶贫办应加强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县扶贫办在贫困村退出和扶贫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结束后,应向市扶贫办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市扶贫办会同市档案局对其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向县档案局移交验收合格的精准扶贫档案。
  第十六条 村级精准扶贫档案由行政村自行管理或乡镇代为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县档案局和县扶贫办应开展精准扶贫档案开发利用工作,按照规定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县档案局和县扶贫办应当积极开展精准扶贫档案数字化,加强脱贫攻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通过扶贫工作信息平台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档案局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