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您的咨询来信已收悉,现对您的咨询回复如下: 1、我中心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根据《条例》,工伤职工发生工伤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期间中断缴纳或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后再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据《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如您还有疑问可随时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734-8551079。 衡南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5月26日 |